刘志祥一审被判死缓 没收财产及4000余万元非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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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4:22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梅华峰)昨日下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汉口火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志祥索要赔款,刘未予解决。后刘得知高铁柱准备与他人一起到有
法院同时查明,1995年至2004年,被告人刘志祥在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从汉口站“小金库”中取出巨额款项,以外出学习、考察等名义,采取无条据和白条领款等手段,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公款,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计人民币1227万余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余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 刘志祥利用职权,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计人民币1435.4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有关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刘志祥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扣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收入、个人贪污受贿所得、违纪款物等外,还有共计人民币527.5万余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法院同时认定,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前,在法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刘志祥就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宣判后,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