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物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广大市民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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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15: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东省建设厅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小区业主有建议可快提 本报讯:记者李春(日韦)报道:因应省建设厅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市民意见,前天下午,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委会在越秀区五羊新城广场内召开恳谈会。来自市内7个区,代表逾百个居民小区的业委们阐述了意见,并将就收集来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提交。
市民可登录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www.yezhu.org.cn)查阅条例修改草案。建议则可通过发电子邮件至yezhu020@163.com,或者直接拨打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电话020-61224560反映。 业委会法人地位仍未确定 “让业委会成为独立的法人!”长期以来,这个愿望最让业委代表们为之期盼。然而,与会人士表示,这个部分并没有在《修订草案》里明确提出,甚至连业主应作为小区物业的真正所有权人也未被写入。 “草案中没有提到业委会的主体性是让人失望的。”有小区代表表示,现时大多数的诉讼中,由于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法律,不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造成了业主们在维权时相当被动,“有时候,甚至只好以单个业主名义起诉”。 有与会的法律专家提出,《修订草案》应赋予业主委员会当事人权利,可以起诉和应诉,对于维护业主利益及节约司法资源都有重要意义。 居委会介入管理是否适宜 在《修订草案》第四条中,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工作,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有与会人士就指出,这无疑赋予居委会“更大的话事权”。 对于这项条款,大多数与会业主表示担忧。 市政协委员,业主联谊会筹委会特别顾问吴名高就指出,“居委会更多的介入,未必有利于小区管理及维权”。他表示,现时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万一产生纠纷,将会出现“不知道谁告谁?怎么告?”的窘况。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