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可在税前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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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3:17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记者都怡文通讯员赵滨孙菲菲)今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全国统一调至1600元,很多职工特别关心的是:单位为个人代缴的“四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记者为此专门咨询了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专家作出明确解释: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四金”确实可以在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专家同时提醒纳税人:税前扣除“四金”不能“重复扣除”,即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四金”费用应作为员工所得部分并入员工的应发工资收入总额中,如果有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已经将“四金”提前从工资总额中扣除,这种情况就不能重复在税前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