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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碾飞石夺命 谁给死者“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视点快读]货车驶过碾飞石头石入屋内夺人性命 谁人堆石无可查证 车主是谁又没查清 路该谁管两家推诿 谁该担责正在开庭

  崇州市三江镇从事养鱼生意的晏学明死得有些“不明不白”———一堆砂石神秘突现他家门口的公路上,一辆货车飞驰而过后,一块碗口粗的石头飞进屋里,不偏不倚击中了他的太阳穴……然而,晏学明的家人欲追究“凶手”责任时却发现:交警认定货车司机无责
;在公路上堆放砂石的人找不到;崇州市交通局和三江镇政府为谁是公路的管理者而推诿;碾起飞石的货车被数次转手,谁是车主更需调查。昨日上午,崇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错综复杂的案件。

  A

  事件

  人在家中飞石夺命

  今年1月9日下午4时许,崇州市三江镇胜利村4组的鱼老板晏学明正在自家铺子内喂鱼,突然一块碗口粗的石头穿过拉开的卷帘门飞袭进来,不偏不倚地击中了他的太阳穴,晏当场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头部鲜血直流。

  据目击者称,夺命石头是一辆车牌号为“川U10218”的大货车从此驶过时轮胎碾飞起来的。当时,该货车正由三江方向沿华安街往沙渠方向行驶,途经晏学明的家门。而在晏家门前的街道上,不知是谁在事发前夜在此堆了一堆砂石,夺命石块正来源于该砂堆。

  事故发生后货车当即停下来,司机傅建也被突如其来的横祸给吓住了。晏学明迅速被送到崇州市红十字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崇州市交警大队随即介入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要求民事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

  晏学明父母年迈体衰,晏妻骆玉如疾病缠身,女儿正读高二。正当壮年的丈夫是这个家惟一的顶梁柱。一块意外的飞石不仅要了晏学明的命,同时也将这个经济拮据的家庭砸得风雨飘摇……

  B

  官司

  被告一大堆谁是“祸首”

  晏学明死后,晏妻骆玉如和女儿以及其64岁的父母晏云成、杨月英将司机、车主、崇州市交通局、崇州市三江镇政府等相关被告人及单位告上了崇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相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上午,崇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丈夫死了,这个家的天也就塌了!现在由谁来给我们撑起这片天嘛?”原告骆玉如声泪俱下地表示,此次事故给原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困难和精神痛苦,死者父母年迈体衰无劳动能力,其中母亲杨月英一身是病,长期治疗费用沉重。她自己也疾病缠身长期治疗,女儿正读高中面临辍学,生活开支较大;而丈夫正当壮年,是家庭的顶梁柱、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和全部依靠,骆玉如根本无法抚养老人和承担家庭沉重的负担,因此相关被告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关家属扶养费等共计224052元。

  但是,由于在路面上堆放砂石而应承担重要责任的肇事者身份无法明确,加之事发前该货车已由交警部门登记的车主王子境转让给了雷某,而雷某又转让给了当事司机的雇主孔东。

  争议最大的是,崇州市交通局和崇州市三江镇政府均认为该路段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不承认对该路段负有管辖权和养护责任。因此,虽然司机傅建、王子境、孔东、崇州市交通局、三江镇政府都被列为被告,但谁是真正承担责任的人,尚需法庭最终确认。

  C

  悬疑

  谁该赔偿三大悬疑待解!

  悬疑1:谁是货车的真车主

  庭审中,审判长认为,在尚不明确堆砂者究竟是谁的情况下,车主身份究竟是谁于此案至关重要。“我不知道车主是谁!”傅建表示,他仅仅是替朋友开车,仅知道自己的老板是孔东,一个月从他那里领1200元工资。事故发生后,在医院抢救晏学明时正是孔东向院方交的抢救费,因此原告在举证时认为孔东就是事实上的车主。然而,孔东的代理人却当庭表示,孔东并不是该车真正的车主,他仅是帮朋友雷某经管该车,并垫付医药费而已。

  据交警提供的登记,车主应是王子境,但出庭的王子境却表示自己早在2003年就把车子卖给了雷某,并有卖车协议作证,而他也根本就不认识孔东。昨日,由于关键人物雷某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所以车主到底是谁,法庭上目前依然无法确认。

  悬疑2:谁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

  “谁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成为此案最关键、争议最为突出的焦点。原告方认为崇州市交通局和三江镇政府相互推诿,举证应由双方完成。随后崇州市交通局和三江镇政府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作为被告之一的崇州市交通局代理人当庭出示了4份证据:《崇州市三江镇规划说明书》、“道路工程规划图”、《关于修建新民路的补充说明》和《关于修建新民路的补充说明》中三江镇政府领导人签字的情况。代理人称,这些证据充分表明,事故发生地点是三江镇管辖的城镇街道,而不是由交通局投资、建造或管理的交通公路,因此,交通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三江镇政府全权代理人看过这些证据后表示,这些资料未能说明其来源,而相关规划图、说明书上光有签字没有印章,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崇州市交通局反驳,这些证据全是从崇州市规划设计部门得来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在国道、省道、县道修建街道建筑,只能修在公路15米外,而事发地段两旁都紧挨着街道建筑。记者从该局出示的三江镇政府于2003年2月24日的《关于修建新民路的补充说明》上看到:“新民路(即华安街)总长401.3米,原合同397.3米,多4米……该文后的钢笔批示人为:雷泽全。

  “这份材料是绝对真实的,雷泽全就是三江镇的镇长!”交通局代理人强调说,三江镇政府依据有关部门规划和图纸修建新民路时也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崇州市交通局要求审批和备案,尽管这条街与交通局所辖的公路接通了,但它的实质意义仍是三江镇政府所属的街道。此外三江镇政府下辖的社区一直在收这条街的卫生管理费。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该路段管辖权属三江镇政府。

  悬疑3:谁在路上堆放了“凶器”

  庭审中审判长要求双方应主动举证“是谁在路面上堆的砂石”。原告骆玉如回忆,事发前的1月8日夜晚,他们一家人睡觉前街面上都没有砂石,但第二天醒来就发现街道上堆起了这堆砂石。对此,邻居们都不知道是谁干的,大伙儿只能猜测是拉砂车当夜路过此地时泻倒在路上的。事发后,三江镇政府派车清走了这些路障。

  三江镇政府代理人承认砂石是该镇政府清走的,但政府方面也不知道是谁堆放砂石的。庭审结束时,法庭特别要求三江镇政府举证“谁堆的砂石”,并将择日再审此案。

  D

  说法

  各被告应“各负其责”

  针对本案的复杂和离奇,冯明超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管肇事车转手多少次,有没有过户,肇事的责任都应当由该车最后一位实际买车方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孔东是最后该车的责任人,那就必须承担一定责任。而对于司机傅建作为被雇对象,但其一旦与雇主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其明知路面上的障碍物所带来的危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在此情况下冒险“冲关”而引起了后果,应对事故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冯律师同时认为,事故最直接的原因是那堆砂石,堆砂石者负有重大责任,并且道路管理者由于工作疏忽没能及时排除危险和隐患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堆砂石者不能明确的情况下,这个责任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初步分析,车主、司机、道路主管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均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具体怎样承担,应视责任轻重由法院审查后按责任轻重分担。

  (短信代码:41010401)

  链接

  不明飞石夺命公路局赔5万

  一块来源不明的石块从天而降,击中正在高速公路上奔驰的轿车,造成车损人亡。在找不到“买单人”的情况下,死者的家属将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二审法院判处高速公路管理局付给原告经济补偿款5万元。

  2002年2月,石某驾驶一辆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一块重约十公斤左右的石块突然从天而降,砸碎该轿车右侧挡风玻璃,并飞进车内,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石某的父亲石大海砸死。死者的亲属以石块是从207公里处跨线桥上落下将人砸死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终审认为,死者的亲属关于石块是从高速公路207公里处跨线桥上落下的主张缺乏相关事实依据。但死者的死亡确实给其家属造成一定损失,故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部分损失,赔付死者亲属经济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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