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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25万千瓦以下开发权可竞争出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昨日通过

  本报讯(记者杨道彬)昨日,重庆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在审批、核准权限内,长江、乌江、嘉陵江干流之外,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可采取竞争方式出让。

  《办法》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水电开发权出让主体,在其授权下,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承担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总装机5万(含5万)至25万(不含25万)千瓦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出让;总装机1万至5万千瓦的,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出让;总装机1万千瓦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出让。水电开发权出让年限一般为50年。

  同时,为防止“炒”水电开发权牟利,《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在自水电开发权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办理水电站项目核准手续,逾期,出让人可收回开发权重新组织出让。《办法》还规定,受让人不得将出让金计入上网电价核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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