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志安)4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了新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每年的5月8日至6月30日为注册日期,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注册,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建成区及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特定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0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元;武清、宝坻区和三县地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年交纳30元。单位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交纳管理服务费。新《办法》还特别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丧偶,且不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导盲犬、扶助犬鉴定书,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可以免交登记费和注册费。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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