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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倒塌伤路人 房主负了六成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0:00 东南早报

  原因:屋旁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鹭鸣)海沧区困瑶村村民陈某砖在村里串门的时候,竟被突然倒塌的旧房压成左手骨折,为此他将房主告上法庭。海沧区人民法院昨日作出判决,倒塌的旧房的房主应赔偿陈某砖7013元。

  2006年2月19日10时许,陈某砖在本村串门,当他走到陈某吉、陈某生家的旧房南面巷沟时,旧房突然倒塌,陈某砖被压在废墟下,当场左肱骨干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某砖被送往厦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8天,出院后,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告知他禁止用左手负重6个月。

  出院后不久,陈某砖将旧房的主人陈某吉和陈某生告上法庭,并索赔18303元。陈某砖称,该房屋为陈某吉和陈某生共同所有,长年失修且无管理,处于危房状态,房主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记,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房主之一陈某吉辨称,该房屋南面是水沟(巷沟),并非公共场所、乡间人行小路,陈某砖串门时不走大路,才导致下暴雨房屋倒塌将其压伤的后果;同时陈某砖被房屋倒塌压伤事故不是人为的,而是下暴雨造成的天灾人祸,因此其事故责任与他无关。而另一位房主陈某生则直接辩称,陈某砖所受的伤害根本不是他家的房屋倒塌所致,所以与其无任何关系。

  经查,倒塌的旧房确实为陈某吉、陈某生所有,是他们的祖遗房屋,该房年久失修,处于危房状态,二人没有在危房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记。法院认为,陈某吉和陈某生作为房主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使房屋处于安全状态,同时也未在该房屋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使路人安全避险,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砖对房屋年久失修有一定了解,但他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避让,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陈某吉、陈某生应赔偿陈某砖60%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7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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