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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患纠纷案审了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1:2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患者在医院手术后死亡,家属认为院方有医疗过错要求赔偿。这起医疗纠纷案在历经11年之久的漫长诉讼之后终于尘埃落定。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处院方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6.3万余元并口头道歉。目前此案已经审结并执行完毕。

  1995年5月24日,患者卢某到省城某大医院泌尿外科就诊,经过医学检查确定为肿瘤。医院于同年6月14日上午9时45分对卢某实施手术,当天下午2时手术做完,然而当晚10时
5分卢某不幸死亡。卢某家属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有医疗责任,在交涉未果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几经反复,经过一审、重审和二审数次审理,最终由蜀山区法院审结完毕。

  法院审理中查明,医院在手术前已经明确患者的肿瘤来源于肾上腺,却直到手术当日的记录单上才反映出怀疑为嗜铬细胞瘤,并且没有作出排除该病症的诊断措施,其诊断认识不足。医院对手术的复杂性估计不足,且在手术中选择的处理方式欠妥导致患者死亡。

  法院认为,患者亲属虽签字同意进行手术,但院方有义务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选择正确的诊疗方法。对涉及患者诊疗的重大事项,患者家属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本案中,手术前院方并未告知患有其它肿瘤的可能,手术中确诊后,也未及时告知,且没有征求亲属的意见就施行部分切除术。

  (蜀法 本报记者 何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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