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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群众关注劳动合同立法的热点扫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2: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记者从全总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各地职工群众不仅高度关注劳动合同立法,而且踊跃表达意见和建议。据了解,职工群众主要关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和制度设计,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关于立法宗旨。多数人赞成《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一条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属于强势,
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如果草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草案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对不平衡劳动关系进行的适当干预,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校正和平衡,而不是对劳动者的偏袒。

  关于立法依据。一些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以《劳动法》为依据。但有的认为,《劳动法》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应当对其进行修改,而且草案与《劳动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的法,没有上位和下位之分,因此草案应直接以宪法为依据。

  关于适用范围。有人认为,在事业单位逐步改革的背景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已无本质区别,不应再存在两种合同制度。建议草案将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明确纳入草案的调整范围,这有利于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还有的认为,不能因为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下劳动部门管理劳动者,人事部门管理干部而人为地将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从而导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用的大量非在编人员,成为两不管的人员。

  关于集体合同。很多群众认为,草案应该对集体合同进行专门、集中的规定。我国《劳动法》仅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但相应条款操作性差。实践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无法借助集体合同形成合力,也就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地位。集体合同的缺位成为阻碍和谐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之一,建议草案设立专章来推进和规范集体合同。

  关于工会的作用。有些意见认为草案没有突出工会组织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草案尽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但没有对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更没有规定工会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建议作出修改。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无法发挥工会的作用;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成立了工会,但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因此建议草案作出相应调整。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对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很多群众表示赞同。但有的意见认为,这会使用人单位钻空子,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利于草案第九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严格执行。有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认为,草案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不足,一是概念模糊;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现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实际上削弱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长期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劳动者权益的特点;四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规定更高的经济补偿标准。建议草案作出相应调整。

  关于劳动力派遣。对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争议较大,意见分歧明显。有些劳动者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认为劳动力派遣是一种畸形的用工形式,彻底动摇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更多的意见则认为,完全取消劳动力派遣是不现实的,但针对现在劳动力派遣滥用、同工不同酬普遍存在的趋势,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的规定就显得刚性不足,制约性不强,建议对这种用工形式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

  关于同工同酬。很多群众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现在很多企业中存在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尽管从事相同的工作,待遇有着极大的差异。有的认为,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1951年就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同工同酬理应成为检验劳动合同法“成色”高低的关键性条款。建议增加不得有性别歧视的规定。

  关于社会保险。有的反映,养老、医疗等保险存在欠缴或少缴保险费的行为,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建立劳动者保险费查询机构,便于监督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针对外地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存在诸多现实障碍的情况,建议草案规定这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一并发放。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问题。有的建议明确单位内公告规章制度的形式,并明确规定这些公告形式在劳资纠纷中的证据效力。有的认为,规章制度的订立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经营自主权,不宜成为民主表决或集体协商的内容,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不发生冲突,就应该有效。建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及时向工会、劳动者通报,并进行公示。

  关于用人单位裁员的问题。有的认为,草案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过于宽泛,用人单位极易滥用裁员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裁员,只有在面临倒闭困境,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才能裁员。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予以经济补偿的规定。很多群众赞同草案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予以经济补偿的规定,认为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极大保护。有的则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分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竞业限制。有的认为,根据草案的规定,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改行或者在家闲赋,这对劳动者极不合理。建议取消竞业限制的规定,对泄漏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加大处罚力度。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普通劳动者不适用竞业限制。有的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支付的违约金太低,建议对竞业限制作进一步的规定,区分不同的劳动者规定不同的违约金。

  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很多群众建议,草案有关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办法以及法律适用的规定应当比劳动法更为明确。有的反映,对于劳动者而言,现有的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成本高昂,既费时、费钱又费力,劳动者一般承受不了这种成本,有关的处理程序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建议草案对劳动合同争议程序规定进行完善。有的认为,草案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的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制度,这样可在没有改变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解决目前劳动仲裁申请期限过短,处理程序过长的问题。(本报北京5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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