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哈就业要办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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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2:14 新晚报 | |||||||||
哈报网讯(李学红 记者 赵振宇)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今后台港澳人员在哈尔滨市就业将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否则将进行相应处罚。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就业管理局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