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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哈就业要办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2:14 新晚报

  哈报网讯(李学红 记者 赵振宇)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今后台港澳人员在哈尔滨市就业将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否则将进行相应处罚。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
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同时为其办理聘雇登记备案手续;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此外,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就业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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