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价款,限期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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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3:27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5月10日讯(记者 孙华 通讯员 高扬)自5月1日起,经营者违法向消费者多收取的价款,应限期退还。因为自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
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济南市物价局相关人员称,违法多收价款主要集中在国家定价限价方面,如医疗、教育等。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不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58价格投诉电话反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