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村民有就业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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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8:08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低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了,昨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等22个部门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实施意见,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尽早实现就业。 按规定,五类人员将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这五类人分别为: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另外,各部门应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档案委托保管和申请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手续时,减免相关的税费。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