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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台、港、澳人员在哈尔滨市就业将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9:21 黑龙江日报

  记者 董云平

  本报讯为了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哈尔滨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今后台港澳人员在哈市就业将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据介绍,在哈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哈市一年内(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据了解,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同时为其办理聘雇登记备案手续;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此外,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哈市行政区域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工作,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就业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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