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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律师收费政府"定价" 风险代理费限制增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2:2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近日司法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从今年12月1日起,9种律师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曾赴京参与新办法意见征求、起草的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朱俊酬昨天介绍说,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即将出台新的收费标准。

  截至2005年底,我省共有3986名执业律师,以往提供法律服务时,和当事人根据工作量、工作难度以及经济实力,约定价格。但要求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必须公开,而且委
托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让人一目了然。新规强调了约定性,便于律师与当事人就收费方式及标准,进行沟通和协商。

  新规规定,以下9种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律师代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禁止收取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的风险代理费;其他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支付代理费,费用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这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据朱处长分析,风险代理收费在业内较普遍,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也有收取,收费额度是双方协商。这次明确收费范围和上限,可避免个别律师损害当事人权益。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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