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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合理拒载惹上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2:32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何瑾

  晚报讯 一次合理的拒载,的哥吴某与乘客发生纠纷,他用碎啤酒瓶刺伤对方。当公安局以吴某故意伤害罪,移交至普陀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其中蹊跷。

  去年盛夏的某日凌晨,吴某途经枣阳路附近停车载客,后发现有五名乘客上车,便示意他们属超员承载,并合理拒载。孔某、杨某等人借着酒劲谩骂吴某,踢打驾驶室的防暴
隔离板,还将吴某的服务卡拔出扔到车外。

  为防孔某等人下车纠缠,吴某下车时带出了把扳手防身。孔某、杨某、严某下车围住了吴某,对其拳打脚踢,孔某还用拖鞋抽打吴某的脸。期间吴某用扳手抵挡挣脱包围,边向金沙江路方向跑去,边用手机拨打了110。慌乱之中,吴某在路边捡了两个空啤酒瓶,敲碎后两手各拿一只逃跑。

  巡逻民警及治安协管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吴某大喊救命,孔某和杨某紧跟赶到。孔某边走边脱下拖鞋向吴某抽去,吴某后退一步躲过抽打,随即返冲过去,碎啤酒瓶戳到了孔某的脸上。杨某挥拳冲向吴某,民警上前夺吴某手中的碎酒瓶,但未成功,同时划伤了手。此时吴某的惊恐情绪达到极限,为求自卫,他甩手将碎啤酒瓶刺向杨某的脸。

  经司法鉴定,孔某和杨某均构成轻伤。而吴某经医院诊断其头部软组织、皮下及右手指多处皮肤也分别有挫伤、出血和裂伤。

  公安机关最先以故意伤害罪将吴某移交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综合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自卫,特别是当民警处警的情况下,该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之中,吴某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侵害人人身损害构成轻伤,不能视作超过必要限度,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据社区民警和居委干部反映,孔某、杨某均系无业人员,一贯表现欠佳,有打架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的嫌疑。在该案中,孔某、杨某和严某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客观上实施了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的行为,已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特征,且其三人无端滋事的行为是导致之后事态进一步恶化的直接原因,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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