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出租屋和暂住人口必须申报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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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23:07 北方新报 | |||||||||
本报讯(记者 万 菲) 从4月1日~8月31日,包头市公安机关按照“以房管人”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出租屋的治安管理。派出所民警和出租屋协管员将深入辖区,逐院(楼)逐户对出租屋进行调查摸底,与每一位出租屋主签订治安责任状,严厉查处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暂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求暂住人口中年满16岁、从事务工经商的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要办理暂住登记。暂住人口、留宿暂住人口的出租房屋主和雇用暂住人口的用工单位业主,要主动到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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