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一家大酒店侵害名誉权 实习生患上抑郁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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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0:5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日前,马鞍山花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侵害他人名誉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被告该市一家大酒店向原告做出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39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005年5月16日,原告李某经学校安排到马鞍山市某大酒店实习。实习期间,大酒店认为原告盗窃电瓶车及屡次盗窃酒店衣柜,将李某开除,并在酒店内张贴了公告,原告因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涉嫌盗窃为由,将李某开除,并在酒店内张贴了公告,其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人格,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名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李某因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到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之请求,法院对其合理部分给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文 山风 记者 何保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