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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1:01 大连晚报

  《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规定养殖单位不得在海上搭临时看护房,风力达到一定级别养殖渔船不得出海

  人不得在船上过夜

  为加强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大连市海上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对从事海上养殖生产的单位、机动渔船及从业人员等行为作出规定。

  养殖单位不得在海上搭看护房

  《办法》规定,海上养殖生产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养殖单位在养殖海域应当配备消防、救生、照明、通讯等安全设备。养殖单位不得在海上搭建临时养殖看护房屋,也不得安排人员在船上过夜。养殖单位从事海上养殖作业时,船只应按不同技术等级配备足以保证渔船安全生产的船员。不得超载、随意搭客、改变作业性质和从事与养殖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

  养殖渔船风力够级不得出海

  《办法》规定,养殖机动渔船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簿,并随船携带。《办法》还明确,养殖渔船不得超过本船航区或本船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港内停泊的养殖渔船,收到5级以上(含5级,下同)风力预报或遇到5级以上风力时,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办理:风力5级以上且养殖海域相对海岸处于迎风位时,挂机船和养殖舢板不得出海;风力6级以上(含6级),60马力以下养殖渔船不得出海;风力7级以上(含7级),所有养殖渔船均不得出海。在海上作业的养殖渔船,收到的风力预报或遇到的风力超过规定的本船抗风等级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

  从业人员有船员证才能上岗

  《办法》对养殖从业人员作出规定,明确他们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取得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船员证书后,方可上岗。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应当持有训练合格证书。养殖从业人员在海上生产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养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酒后出海,不得从事与海上养殖生产无关的活动。《办法》还就其他安全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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