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可推脱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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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昨日早晨,入住省城安徽大市场附近某宾馆的任先生,发现放在房间衣橱内的3000多元现金被盗,但所住的房间门窗并没有损坏痕迹,他怀疑有人开锁入室偷盗。事发后他报案并要求宾馆进行赔偿。但宾馆方以总台有“贵重物品请保存”温馨提示牌和“派出所没有调查清楚”为由拒绝赔偿。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合肥市消协工作人员。据介绍,宾馆以有“贵重物品请保存”的
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如果旅客有证据证明被盗,该宾馆应该赔偿旅客的经济损失。作为消费者,旅客登记、交费入住宾馆后,即与宾馆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任先生反映门窗未破坏而财物被盗,实质上是宾馆没有很好履行义务造成的。由于宾馆违约,以“温馨提示牌”为由拒绝赔偿是不符合有关法规的。 目前,合肥市公安局方庙派出所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 (本报见习记者 李志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