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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哈市实行新医疗保险办法新《办法》扩大医保参保范围增加缴费比例档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2:20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王钊 记者 陈程)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近期对《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增加了适应不同人群的医保缴费比例档次,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进城务工人员等四种人纳入医保

  原《办法》参保对象主要为城镇职工,新《办法》除了将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列入医保范围外,还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医疗保险覆盖面。

  医保缴费档次由1个增至4个

  考虑到参保群体的经济水平及承受能力不同,新《办法》由原来的1个缴费档次增加为4个,并按不同缴费档次规定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原《办法》是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9.5%确定缴费基数。新《办法》增加了按照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5%、2.5%确定缴费基数。新《办法》中规定,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可以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本人只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标准的50%,不建立个人账户。

  下岗人员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针对下岗职工,新《办法》规定:下岗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6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办理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考虑到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新《办法》对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基数划入个人账户,增加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收入。

  医大省医院医疗费自负比例提高

  为引导参保人员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就医习惯,新《办法》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档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仅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而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则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

  同时,对于在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二医院及黑龙江省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负比例比相应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

  新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增加600种

  从6月1日起,哈尔滨市还将执行《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目录》在原《目录》基础上仅乙类药品就调整和增加了600余种,在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同时,也对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进行了调整。按照药品价格的不同,由原来的个人自付20%,调整为个人自付20%至50%;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也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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