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社保补助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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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3:47 华夏时报 | |||||||||
5月1日起部分费率提高 本报记者李宛霖报道日前,北京市劳动局下发了《关于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助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1日之后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享受社保补助各方面的费率都有所提高。
通知规定,凡在2006年4月30日(含)前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于2006年6月30日(含)前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继续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执行;2006年5月1日以后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按《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三类自谋职业者不能享受社保补助: (一)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0日的。 (二)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已享受过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补助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