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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5:44 浙江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记者 刘铮) 记者11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六大任务。

  ——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国务院决定,今年春季开学起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要采取强力措施,确保这一新机制顺利运转。实行免杂费的地
区,除按原“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凡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停招。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公示;每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30%。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继续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

  ——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对教辅材料、报刊杂志等课外读物,要严格做到不强制统一征订,不统一购买。

  ——全面清理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在全面清理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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