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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内烧伤 工会帮讨90万元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6:2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两年前,身高1.8米的山东帅小伙常小杰来渝在南坪一酒楼打工。2004年4月12日,常在值夜班时,天然气突然爆炸,其全身皮肤烧伤面达85%,且肾脏、心脏、肝脏功能都被严重损坏。经简单治疗,酒楼停止了对常小杰医药费的垫付,由于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医治,其家人来渝四处求援未果,找到市经开区总工会求助。

  在经开区总工会的帮助下,常小杰不仅获得了2万多元的社会捐款,还在经开区总工
会下属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经过2年时间将该两酒楼出资人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两酒楼出资人赔偿常小杰31.8万元。二人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昨日,该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仲裁:酒楼支付29.8万元

  据常小杰的伯父李建民称,去年他和律师找到当时酒楼的投资人罗强(化名)和王伟(化名)协商赔偿事宜,但两人不承认自己是酒楼的负责人。李建民和律师认为,酒楼未进行工商登记,属于非法用工,致使常小杰无法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向两酒楼出资人索赔90余万元。

  随后,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规定,裁决两酒楼出资人支付常小杰29.8万余元。常小杰不服,将酒楼、罗强、王伟告上南岸区法院,继续索赔90余万元。

  一审胜诉判赔31.8万元

  2005年11月,南岸区法院一审开庭时,常小杰的律师称,事故发生时,罗强、王伟是酒楼的投资人,不管两人是将酒楼转让还是无偿赠与后来工商登记的投资人,都应该承担责任。

  但罗强、王伟的代理人称,酒楼去年取得的《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就与取得工商执照时一致,罗强、王伟的确不是负责人。

  常小杰的代理律师当庭播放了一段录像。从画面中看出,这是该酒楼开业庆典时的画面。记者听到了两段话:一是有人介绍:“这是我们张总”;一是“下面请董事长王伟讲话”,随即出现了“王伟”的画面。李建民称,开业庆典是在去年1月7日举行的,画面中的人正是王伟。

  而酒楼的代理人以及罗强、王伟的代理人辩称,录像中的“董事长”只是一个称谓而已,并不属于公司的编制。而且,开业离办工商执照有一段时间,酒楼已经发生了人事变动。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该案于今年年初宣判,法院判决由罗强、王伟赔偿常小杰31.8万元。

  被告人提起上诉法院择日宣判

  接到判决书后,罗强、王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昨日,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罗强、王伟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不是负责人。而常小杰一方则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经过近2小时的激烈辩论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常小杰的父亲和伯父激动地对记者说,常小杰的维权路能走到今天,不管结果如何,都要感谢经开区总工会及其主席黎娜的大力支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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