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6月1日起对城镇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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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6:36 河北日报 | |||||||||
危重病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增发20%、25%、30%不等的低保金;有劳动能力暂未就业的,下浮10% 本报讯(柏松、金霞、永哲)从今年6月1日起,秦皇岛市将开始对城镇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把低保的重点放到生活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家庭上,而对有劳动能力、但暂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要下调一定比例的补助金。
近日,秦皇岛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城镇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的通知》。分类施保政策的建立是该市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特困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措施,也是对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充实和完善。 《通知》实施后,该市将对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危重病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根据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20%、25%、30%不等的低保金,并实行年度审核制。据测算该市每年将新增加低保金发放近400万元。 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的,每人每月可根据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浮10%比例享受,县(区)民政局每半年审核一次,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季度审核一次,居委会每月审核一次,促使其早日就业。 低保对象申请分类施保时,需持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学校证明、病历及有关费用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救济。居委会根据低保家庭的困难情况,确定人员,填写分类施保人员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