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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警示”明“荣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7:4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岳嵬 通讯员吴春萍)从5月8日起,我省法院系统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习落实“五条禁令”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典型事例,以警示教育的方式在法院队伍中树立“荣辱观”。

  去年3月,省高院公布的《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关系的禁令》(简称“五条禁令”)要求,严禁法官私下会见、联络当事人、代理人;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介
绍律师、私下转送诉讼材料,向办案法官说情、疏通关系;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财物;四是严禁法官借用、占用当事人、代理人的财物供自己或亲友使用;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泄漏或私下打探审判秘密。禁令出台后,省高院在全省法院进行了明察暗访等监察活动,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明显好转。

  但仍有个别法官,在禁令面前却仍明知故犯、禁而不止。近期,海南中院审判员陈某,在审理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收受当事人一方礼物并违反回避制度,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美兰区法院灵山法庭助理审判员周某,龙华区法院龙泉法庭副庭长张某,均因与当事人私下联络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省高院开展的此次警示教育活动,要求全省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继续深入学习“五条禁令”,联系单位和个人实际,认真检查回顾“五条禁令”公布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结合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广大法官展开讨论,对照检查,引以为戒,切实增强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守审判纪律的自觉性。

  据介绍,省高院开展此次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警示引导法院工作人员“知荣明耻”,促进审判的公正廉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真正深入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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