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价款要找消费者主动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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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0:3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实习生李贤娜)以前不法经营者多收消费者的价款被物价部门查获后,不法经营者常以没有留消费者地址电话找不到消费者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款,以后这种做法行不通了。对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要登公告寻找消费者,否则物价部门将严厉处罚。这是本月起正式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新规定。 省物价局指出,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促
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履行责令退还程序。对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的,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对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公告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价格主管部门视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主动退还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告查找、不如实退还或者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从重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