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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叫板保险公司有了下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1:08 青年时报

   时报讯 在车辆保险合同中,有一条保险公司通过格式合同设定的“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为,保险公司不对500元以下的车险赔偿案进行理赔,超过500元的赔偿案只赔500元以上的部分。宁波一家律师事务所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并起诉了保险公司。

  昨天,经宁波市海曙区法院调解,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单》重
要提示第二条的约定,在48小时内就保单中关于“车辆损失绝对自负额为500元”的条款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出异议,因此该保险单不发生效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返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保险费5532元,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返还保险公司理赔款1970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明认为已经取得了积极的结果,“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增加了更多的选择,客户可以选择500元免赔额,也可以选择200多元的免赔额。消费者提出疑义保险公司应当认真面对,保险公司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宁波市消费者协会卢秘书长表示,今年他们消费者协会向保险公司发出建议,建议给予消费者更多选择权,“目前已经有多家保险公司响应”。

  ■事件回放

  去年5月10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一辆轿车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除了常规险种外,还特别投保了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特约险”,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

  去年8月8日,投过保的这辆车发生事故,原告此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赔偿要求,但被扣除了500元的绝对自负额,只赔偿了其余的1970元。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驻宁波记者 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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