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企职工距退休龄不足5年可以办理离岗退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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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6:27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该厅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简称《意见》)。按《意见》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办理离岗退养。 部分分流职工无补偿金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透露,《意见》对国企改制职工的安置经济补偿金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分流到国有控股改制企业(指绝对控股,即国有
补偿金标准设最低下限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办理离岗退养;也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协商一致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保护安置“三期”女职工 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对“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女职工、医疗期内的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职工,也提出了保护性的安置办法。(时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