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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伙状告闽清公安局”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3:0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储白珊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贵州小伙刘俊状告福建闽清县公安局一案,昨日二审终结。终审法院福州市中院针对刘俊提交的几份证据一一分析之后,最终认为初审闽清县法院裁判正确,维持原判决。刘俊代理人对此终审判决依然不服,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

  据悉,福州市中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否定了刘俊案件中证明伤情的最关键3份证据。第一份是1997年刘俊受伤后的首次鉴定,中院认为,这份鉴定书来源于的门诊病历上没有就诊人的姓名等记载,且委托鉴定的时间在实际检查时间之后,故该鉴定书不真实也不合法。

  第二份是刘俊的残疾人证,中院认为此证上的出生年月与刘俊实际出生年月不相符。

  第三份是贵州省人民医院的伤情证明书,中院认为这份证明书上刘俊受伤时间与实际不符,且伤情结论也与其他医院定性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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