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对决:入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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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10:11 法制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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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旭初 谴责见死不救,道德层面的呼唤当然不可或缺,但事实又反复证明,当道德约束已力不从心之时,法律介入无疑是理 性的选择。有反对者认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只能靠道德解决。其实,见死不救已不只是一个道德 恶行而更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怠责行为。增加见死不救罪名,用法律惩治见死不救,恰是正本清源之举。每
对见死不救予以法律惩处,在有些国家亦已有先例。当然,在立法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时,量罪依据、处罚标准等具 体的规范可以从长计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尽可能地严谨周密,使之既有威 慑力又有可操作性。 出罪 □叶知秋 “见死不救”对谁来说是一种罪过,对谁来说纯属于人道主义精神或道德义务?就我本人所知,从法律或条例中作出 明确规定或提出类似要求的,大概仅有警察、检察官及执业医师。《宪法》中对于公民的相关要求也仅是“遵守公共秩序,尊 重社会公德。” 其次,还要弄清楚的是“不为”与“不能”的区别。比如,要救助一个落水者,即便他是个警察,如果他不善水,也 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而不能让他贸然地下到深水去送死。 同时,还要设法解决的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媒体已多次的报道过见义勇为、见危救助者却被救助对象拖住不 放、当作施害者而被冤屈的事情,应杜绝此类事情的重演。 对于非职责的纯属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施行强制性的要求,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惩治 冷漠,反而会驱赶善良的人们对突发的应该救助的事件惟恐避之不及。因此,那种认为“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 这种指“见死不救”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的想法,不过是一厢情愿。 因此,不应当增加这个罪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