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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监局原副局长称收矿主钱是朋友交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3:04 中国青年报
广东安监局原副局长称收矿主钱是朋友交往

一名矿工家属伤痛欲绝,被亲人和公安干警送回家。图片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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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润文 今天,涉嫌玩忽职守、受贿,造成121名矿工遇难的兴宁矿难的前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在法庭上,胡建昌否认了检方的指控,认为自己不存在受贿,也不存在违规发证的问题。

  2004年5月,胡建昌被任命为省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发证等工作。2005年8月7日,在胡建昌违规签发《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给大兴煤矿仅仅两个
月后,大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时在井下工作的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25万元。

  兴宁

矿难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成立大兴煤矿“8·7”事故调查组,调查方向直指非法生产背后的官商勾结问题。胡建昌于200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批捕。2006年4月2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胡建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当天上午,出庭受审的胡建昌神情自若,挥手向旁听席的亲友致意。庭审期间,其声音洪亮,否认检方的指控,认为“全都不是事实”,极力为自己辩解。双方就批准向大兴煤矿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降低煤矿企业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受贿14万元三大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谁批准向大兴煤矿发证?

  检方指控:2002年年底,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等5个煤矿,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广东省经贸委内设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省安监局违规受理,2003年12月,省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谭均伟(另案处理)指示助理调研员叶爱前(另案处理)草拟了“办证申请批复”,同意给曾云高的煤矿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省安监局局长戚真理一直未予审批。

  随后,省安监局升格为直属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独立机构。作为主管领导的胡建昌具体落实了大兴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胡建昌在明知叶爱前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将批复文件送办公室和保密室打印、编号的情况下,没有立即收回发文稿和打印好的文件,仅要求叶爱前暂时不要发文,而叶爱前却擅自向上述5个煤矿发放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胡得知此事后,也没有把许可证追回,而是签署文件批准大兴等5个煤矿恢复正常生产,默认了越权发放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胡建昌否认自己曾向大兴煤矿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他说,煤炭生产属于行业管理,应属省经贸委的管理范围,安监局没有权限发放,他没有权利批准发放生产许可证,也不是他批准的。

  对于批复文件,胡建昌说,“我建议他们不要发文”,生产许可证是下面的人发放的,他“不知情”,他曾建议“追回”。

  对于为何没有收回生产许可证,胡建昌说,生产许可证盖的是经贸委的公章,应该由经贸委回收,安监局没有权利回收,“这是两个部门的事情”。

  胡建昌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安监局的15项工作职责内,没有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职责,安监局发放该证属于越权,省安监局党组会分工,由胡建昌负责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这个授权不合法,安监局不能代表经贸委,且发证一事胡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而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煤炭生产许可证》虽属经贸委管辖范畴,但其具体业务一直由安监局负责,直到2004年8月,安监局才提出将该业务移交给经贸委。

  签发大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违规

  检方指控,胡建昌违反规定,擅自降低了煤矿企业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违规向大兴煤矿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胡建昌未经省安监局局务会议讨论,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签发了粤安监【2005】151号文。该文件规定,煤矿企业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在进行资源储备量核实、评审、备案等工作,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企业可凭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示“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证明,到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申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文件降低了煤矿企业申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取得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才能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胡的做法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限期关闭的煤矿得以继续生产。

  对联合发文一事,胡建昌多次强调,是“主要领导的意见”,他只是个执行者,这样做是为了解决煤矿企业不能及时取得有效、合法的《采矿许可证》,改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进展缓慢的局面。

  但对检方多次提问,为何不经局务会讨论,胡没有正面回答。

  检方指控,2005年1月,兴宁市大兴煤矿凭借之前违规发放给其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兴宁市(县级市)国土局出具的“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证明资料,向省安监局申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

  胡建昌在明知其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6月7日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兴宁市大兴煤矿得以非法生产,为日后产生重大安全事故埋下重大隐患。

  胡建昌辩解说,大兴煤矿持有经贸委盖章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属于合法证件,符合条件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他之前曾签发文件,要求梅州市安监局加大对大兴煤矿的安全监管,故不存在失职行为。

  “收钱是朋友之间的交往”

  检方指控,为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2003年4月,大兴煤矿董事长曾云高给胡建昌送了一个装有1万元港币的信封。其后,曾云高先后3次给胡建昌送了“内容”同样的信封,胡建昌前后共接受曾云高贿赂的港币4万元。

  2002年10月至2003年年底,胡建昌利用其担任省经贸委内设的安监局副局长,主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为广州企安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安公司)联系人员到国家安监部门培训、出具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证明过程中,以其妻子名义,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毅杨贿送的企安公司25%股份,并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非法收受陈毅杨贿送的企安公司的“股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胡建昌说,曾云高送给他的4万元港币是朋友之间的交往,他“没有给曾云高办过事”,曾云高也没有找过他办事,不算受贿。收受企安公司的10万元也不算受贿,那是他老婆在公司作为股东应拿的分红。

  为什么没有出资,却享受企安公司的股份和分红?胡建昌说协议是他受老婆的委托和企安公司签署的,“具体原因不清楚”。

  胡建昌同时多次申明,这些事实都是他主动交待的,他已经退还了15万多元的钱款。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北京6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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