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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立法保护举报离我们还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0:4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媒体载,5月25日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草案》首次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据报道,原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医院外科医生肖启伟,对当地医药机构部分领导和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历时8年,频频遭到打击报复不得不提前退休……

  其实,因举报而遭报复的又何止肖启伟一人?河北石家庄某人因举报该省主要领导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四川省武胜县某人因举报当地黑恶势力被砍断脚筋;辽宁省鞍山市某公务员举报当地有关部门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两度被公安机关拘留……现实中,部分举报人的生活皆因举报而变得异常凄惨,甚至赔上身家性命。《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中对保护信访人人身权利的规定,无疑是全国诸多举报人的一个“福音”,也是我国对举报人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的开端,甚至有人认为应制定《举报法》,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举报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均有对举报行为予以保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也已颁行15年,然而现实中,“一人举报,全家遭殃”的现象仍屡屡发生,法律对举报人的“承诺”似乎形同虚设。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来自各方的监督是其得以正常运转的必要保障。这种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学者认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来自他们的监督类似于“老子监督儿子的近亲行为”;司法监督由于其特性,体现出的往往是违法行为出现后的“滞后监督”,乃亡羊补牢之举;只有来自社会公众经常性的监督,才对抑制违法犯罪更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事实并不尽如人意。商业贿赂、官员贪污、非法煤窑……媒体披露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几乎都在其呈蔓延之势后方加以制止,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在贪官逍遥“国外”后再设法引渡,为什么发生重大矿难后我们才一遍又一遍强调安全生产?……其实,在此之前也许已有诸多的举报人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时下,法律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停留在“呼吁”的浅显层次,仅表明“保护”态度,但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保护”立法,被举报人利用职权打击、迫害举报人的行为并未真正通过司法惩罚而得到有效的制止。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所在,其目的是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惩治那些侵害国家、公民正当利益的违法者;举报是举报者的个人行为,但它的受益者往往是整个社会;一个举报人遭到迫害也许并不足以使后来者有所畏惧,但当举报者面临的不利处境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时,那一定是社会管理机制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医生肖启伟一案说明,在全国600万医护人员中,一些人对行业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肖启伟因举报遭受的不公视而不见;对患者期待医生履行“天职”的目光视而不见;一些官员对肖启伟连续8年的举报视而不见……如果一个社会的全体人员面对违法与不公,视而不见,“三缄其口”,正义和公理已离开我们甚远。

  举报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保护举报人是《宪法》要求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立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是维护我们这个社会最终实现公正、和谐、健康的有效途径,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如何取舍不难判断。《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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