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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山东3年将农民工 纳入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1:2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孙覆海 实习生葛红普 通讯员赵永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通知要求,加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
费。

  根据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在该省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领取标准,最高可达20万元。在该省就业的因工死亡外省农民工的供养亲属,也可按标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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