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从轻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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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2:45 重庆晨报 | |||||||||
话题缘起近日,江苏省出台《公安机关关于处罚卖淫嫖娼意见》中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可从轻处理?这一规定立即引发网络激辩:一方认为自古笑贫不笑娼,支持江苏做法;另一方认为此“意见”缺乏操作性,不可行。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市警方、法律界人士、心理专家及普通市民。
江苏“另类处罚卖淫意见”引发网络激辩,我市警方明确称江苏新规不适用重庆 声音一荩荩 江苏新规重庆不适用 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 江苏做法不可能成为重庆警方执法时的借鉴。我市警方在处理卖淫嫖娼案件时,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情节较轻”,并没有说明是生活所迫或初次卖淫。因此,这两点在我市不会作为是否从轻处罚的依据。 当然,《治安处罚法》是一部新法,执行至今不足100天,因此全国各地陆续还会出现一些对“处罚法”的解释,其中一些与以前的传统规定有很大不同。这都是对新法执行的一种摸索,希望市民和网民们宽容对待。无论是与非,都是一种有益的实践。声音二荩荩 轻罪法应以教育为主 李亚宁(律师) 我是非常支持江苏出台这一规定的。因为,《治安处罚法》是一部轻罪法,是以教育为主。因此,江苏这种“给个机会”的做法,是人性化的,是符合该法律的制订初衷的。 江苏这一新规定,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每一个初次卖淫者,都可以享受这种“优待”。因此,没有影响法律的公平性,是可行的。 对于网友热论的“如何才能认定是初次卖淫”,我认为,警方在出台这一规定时,已经考虑好了“可操作性”问题,这不在法律的讨论范围之内。声音三荩荩 此举削弱法律震慑力 苏华龙(心理专家) 首先,我认为,这规定还缺乏一定的操作性。谁能认定卖淫女是初次呢?卖淫女被抓肯定会说自己是第一次,认识她的人也会说是第一次。那么警方从哪里去找“不止一次卖淫”的证据?也就是说,每个卖淫女都可以说自己是因生活所迫第一次卖淫,从而逃避法定的处罚。 其次,江苏这一新规定可能会给犯罪分子侥幸心理。从心理学来讲,法律法规对社会人有着震慑作用。而江苏的这个“意见”出台,则明确表现出了对特殊情况下卖淫者的同情。这可能会让一些违法分子趁机钻法律空子。声音四荩荩 这是个彻底的伪命题 李洪(企业主管) 我认为,这一规定是个“伪命题”。“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这句话在逻辑上有问题。 首先,因生活所迫,不一定会去卖淫;第二,如果此条成立,那么“因生活所迫初次持刀抢劫”、“因生活所迫初次入室杀人”等一系列命题都将成立。而这些能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吗? 从这上面就可以看出,因生活所迫,然后去犯法,就可从轻处理是不能成立的。那么,卖淫也是犯法的一种,显然不能成为从轻处理的理由。法律是非常严肃的,不能将法律处罚与道德同情混为一谈。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冯超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