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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分赃物 贪财室友被一脚踢下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4:4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增勇)古有“与虎谋皮”,今却出了“与贼谋赃”。巫山县的欧某发现同租屋内的李忠明偷来两台电动机,便见财起意要求“见者有份”。室友李忠明与之发生争吵,继而拳脚相向。欧被李一脚从二楼踢下,头部着地,随后在送医院途中死亡。李潜逃打工4年后回家过春节,在大年初二晚上被逮,现在被判刑5年。

  想分赃物被踢下楼

  2001年下半年,同在巫山县城打工的李忠明、欧某和董某,租住了同一套房屋,平日各忙各的,关系还算可以。2001年12月21日晚,欧某发现屋内多了两台电动机,便反复追问来源,室友李忠明极不情愿地承认是自己和董某偷的。

  “见者有份,应该分给我点。”欧某想趁机发点小财,随即向李提出要分得三分之一。李忠明心想自己辛辛苦苦偷回来,岂能白白分给他人。两人随即发生口角,欧某一脚向李忠明踢去,李忠明也反踢一脚。由于屋外没有拦杆,李忠明这一脚竟将欧踢下三米多高的楼下。

  大年初二晚上被逮

  欧某坠楼头部着地,鲜血直流,李忠明吓得匆忙外逃。欧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欧系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而死亡。在外潜逃打工4年后,李忠明认为风声已过。2005年春节,李忠明悄悄返回巫山家中。巫山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大年初二晚上将李忠明在床上逮个正着。

  过失杀人被判5年

  近日,巫山县法院对李忠明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明与欧某发生争执中,明知自己所在位置(阳台)没有栏杆,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坠楼后果,但由于李忠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他人坠地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巫山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忠明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7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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