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岂能成见死不救的借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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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5:38 舜网-济南时报 | |||||||||
王毅 5月31日凌晨4时许,33岁的左英(化名)因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其家人称,左英去世4天前在北京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自家店铺前,与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倒地昏迷。事发后,其家人向现场执法车求救遭拒,导致左英突发脑溢血未得到及时救治最终身亡(6月4日《现代快报》)。
整个事件的过程并不复杂,一方是执法者,一方是“违章店铺”的拥有者,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若干争吵,也实属正常。但当左英倒下之后,一切都开始变得不正常了。 先是左英的家属欲用执法人员手机拨打120被拒,之后是其亲属向执法人员请求,欲用执法车将危在旦夕的左英送到医院并再度遭拒。两次被拒的理由,都是这些执法者在执行公务,乍听起来,这样的理由似乎可以成为一个借口,然而在生命面前,这样的借口却显得如此苍白。 当然,根据现场发生的事件,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一是执法者确实在执法,二是他们真的认为左英的倒地与执法无关。但这一切能成为执法者有能力施救而拒救的理由吗?难道执法本身的意义竟然高于拯救一条生命的意义? 法律与程序是机械的格式化的,但人的生命却是鲜活的宝贵的,我们常言必须树立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其本意也正是要让所有的人都怜惜爱护生命本身,这其实是一种至高无上的人道。 但可惜的是,在某些执法者那里,程序就是程序,人道就是人道,二者是两条完全平行的直线,永远不能相交相融,以至于一条生命的殒落,都唤不起他们丝毫的悔过与同情之心。 执法者不能只讲程序不讲人道,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漠视生命,这应成为判断一个执法者是否有以民为本情怀的一个基本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