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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天然气初装费 告市政府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6:0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咸阳讯(记者张为)咸阳退休职工刘绍荣状告咸阳市政府、咸阳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筹资办公室(以下简称“筹资办”)缴费、供气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刘绍荣的诉请被驳回。

  因天然气初装费收缴问题引起纠纷,第三石油普查大队(以下简称三普)70岁的退休职工刘绍荣将咸阳市政府及筹资办告到法院。刘绍荣诉称,2003年,三普代替筹资办收缴
了他2335元(其中三普补贴1000元/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违规向他收缴的天然气初装费1335元,并赔偿上访费用2500元,追究被告违法违纪行政责任等。4月14日,咸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5月17日,省政府以陕政发[2002]25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被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第120号所指“天然气初装费”,只是涉及政府性基金部分,并不包含“用户工程初装费”。“用户工程初装费”即是后来省物价局陕价管调发[2002]107号文件所称的“用户安装工料费”,该文件明确规定:咸阳市的收费标准为每户1300元,不含IC卡表费。因此,原告认为收取天然气民用户安装工料费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1335元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咸阳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刘绍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对此,刘绍荣明确表示不服,将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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