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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追缴民工工资保障金 违规企业停止投标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7:04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针对部分在宁施工企业仍对缴存民工工资保障金持观望、迟疑态度,南京市建委、建工局上周末发出通知,凡在2006年6月15日前仍不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将限制其经营行为,暂停其在宁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

  为保证建筑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4月18日,南京发布《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宁施工企业每年交付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工资保障金。总承包特级
企业交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7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在宁施工的土木、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装饰装修企业,都须交保障金。这一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但截至5月31日,仍有相当施工单位,不按《办法》规定履行义务,观望气氛浓厚。

  南京建设主管部门表示,“保障金”是民工领取工资的最后一道“安全阀”,政府出台这项规定是严肃认真的,在宁施工企业,都不得减、免、缓交民工工资保障金。6月15日是工资保障金缴存的“大限”,未交的施工企业除停止其投标资格。滞后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建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对其信用等级降低考核。

  为督促施工企业缴存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主管部门还将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公布缴存情况,并出台奖惩措施,施工企业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可提前退还保障金总额的2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的,可每年退还保障金总额的20%,但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年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按规定额度2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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