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各不同 哪个权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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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7:31 华商网-华商报 | |||
近三年诉讼经历让刘建平心力交瘁 本报记者蔡京瑞摄一起伤害案发生后,法院依据“轻伤”鉴定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1年,赔偿1万余元。但受伤者认为自己属“重伤”,法院判赔太少、量刑太轻,便踏上了近 2003年9月2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刘建平与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很快演变成斗殴。刘某的弟弟刘辉赶到,猛击刘建平的左脸部一拳致其倒地。 后经过司法鉴定部门初步鉴定为轻伤,左耳鼓膜穿孔。肇事者当天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随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交给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接下来近三年的时间里,刘建平经历了陕西4家、北京2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其伤情鉴定结果基本相似,但5家决定刘建平伤害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却有三种认定结果。 五次鉴定三种不同结果 伤害案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伤害的程度:2003年12月,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评定为轻伤;2004年3月,西安市公安局评定为轻伤(偏重);2004年11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评定为重伤,七级伤残;2004年12月,陕西高级人民法院评定为轻伤,未构成伤残;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材料难以认定被鉴定人刘建平目前耳部状况与2003年9月29日外伤事件的因果关系。 公安碑林分局“轻伤”评定结果出来之后,刘建平不服,以自己左耳已丧失听力为由,要求重新鉴定。西安市公安局接受刘建平申请后,委托西安市中心医院进行了医学鉴定,并参照陕西省人民医院、陕西省友谊医院等医院的病历,得出法医学鉴定结论:轻伤(偏重)。随后,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此鉴定结果将肇事者公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 刘建平认为,轻伤(偏重)这一概念不能客观准确反映自己的伤情,再次申请由碑林区人民法院出面为自己作伤情鉴定。碑林区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人民医院作了医学鉴定,结论为轻伤。 在陕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上,刘建平发现,受伤耳朵反而比没受伤的耳朵听力好,遂找来律师,自行委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这次鉴定,检察院又委托省政府指定的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作医学鉴定,并结合各指定医院的病历,得出的结论为重伤。 这时,碑林区人民法院已经将陕西省人民医院的鉴定结果送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作进一步鉴定,最后的结论为轻伤,未达到伤残程度。 依照“轻伤”这一结论,2004年12月21日,肇事者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赔1万余元,同时领刑一年。 刘建平对判决不服。2005年1月10日,上诉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自己的伤情继续作鉴定。 2005年3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西安市各大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陕西各级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复印件,寄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5月8日,得出鉴定结论:认为依据现有材料,难以认定被鉴定人刘建平目前耳部状况与2003年9月29日外伤事件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肇事者无罪 2005年5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高法鉴定结果,将刘建平伤害一案,发回重审。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11月7日作出判决,判定肇事者刘辉无罪,同时驳回刘建平民事诉讼请求。 刘建平遂请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发回重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了一份答复函。主要内容是,“最高法院司鉴医字(2005)第030号”鉴定结论,仅作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抗诉期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一名法医带领刘建平前往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作进一步伤情鉴定。结论是,左耳无听力,右耳中重度神经性耳聋。 结果出来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邀请省检察院、省高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刘建平没有得到论证结果。 今年5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一、准许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驳回上诉人刘建平上诉。 在几家鉴定机构中,只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建平的鉴定结果是:听力损伤为重伤,双耳伤残程度为7级。而这一鉴定结果是刘建平个人委托作出的,一审法院未采信。 按照有关规定,医院所作出的医学鉴定只能给司法鉴定提供一个临床病情的事实依据,而伤害的程度及伤害事故的因果关系需要司法鉴定解决。有多少医院出具医学鉴定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司法机关采用谁的司法鉴定结论的问题。围绕这一目标,刘建平的伤情鉴定路究竟还有多长,现在仍很难知道。本报记者卢兴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