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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持续五年的浅海滩涂使用权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3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近日,北海海事法院审理的原告广西某石油公司诉被告尹某海域滩涂使用权纠纷一案,经合议庭多次耐心做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结案,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作为外来投资者的被告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尹某系北海市有关部门招商引资的外来投资者,计划在北海投资放养优质海水珍珠,经北海市有关领导的协调, 2000年11月,被告以“北海钰龙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与
原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其位于北海市南氵万 西的滩涂给被告用于建立珍珠养殖设施和工棚,场地租金为每年2 000元,期限为3年。协议签订后,被告尹某投资100万在案涉滩涂上动工兴建珍珠养殖场和珍珠文化大观园。由于被告在施工时遭遇当地群众阻拦,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协议主动及时疏导矛盾,因此拒绝向原告交纳场地租金。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矛盾越演越烈,先后经北海市规划局银海区分局、北海市土地管理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多次协调处理,无法消除矛盾,原告于2005年11月25日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支付场地租金10 000元。

  此案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对案涉滩涂拥有使用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和侵权,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综观本案案情,被告作为外来投资者,其投资已初具规模,如判决其立即撤离案涉滩涂势必造成严重损失,且影响外来投资者对北海的投资信心。本着维护北海市良好投资环境的目的和司法为民的宗旨,合议庭决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做进行协调,力争调解结案。为此,合议庭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抵触情绪大,特别是被告方在庭审后,仍继续在案涉滩涂上增建违法建筑,引起原告不满而加剧了双方矛盾,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然而,审判人员并未因此放弃努力,最后,审判长张德生副院长亲自主持双方调解,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详细阐明双方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被告终于心悦诚服,承认其行为构成违约及侵犯了原告滩涂使用权。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0年至2005年滩涂使用租金1万元;原告同意被告继续使用滩涂。2006年5月26日,在签收民事调解书当日,被告当场按调解协议履行了其义务,至此,一起持续了五年的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谢桦、韦颖)

  (北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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