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将行李交付托运 乌兰法院判责任自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05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乌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乘客在客车上丢失携带物品状告司机和汽车站的案件,由于乘客未将行李交付托运,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乘客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陶某夫妇于2005年11月22日乘坐张某驾驶的金龙客车从西宁返回乌兰,陶某夫妇乘车时在未交付行李费的情况下将随身物品放入车辆行李箱内,并未告诉司乘人员行
根据上述事实,乌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夫妇不能向法庭提交在自理行包中装有价值万元物品及超出限量物品的托运手续和被告有过错的证据,因此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记者 赵仰池 张慧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