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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2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目前我市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因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酿成死、伤人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同时利用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实施街头抢夺、抢劫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我市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及街头两抢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摩托车。违者,扣留车辆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10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5日。

  二、严禁摩托车无牌上路。违者,扣留车辆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3分。

  三、严禁在非摩托车运动专门场所飙车。因飙车行为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摩托车超速行驶。凡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3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严禁摩托车违规载人,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不戴安全头盔行驶。违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予以记分。

  六、严禁驾驶摩托车冲关、闯关。违者,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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