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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别让“督责通知”变成“免责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27 广西新闻网

  据新华社6月3日报道,夏天到了,天气热了,各种学生游泳身亡的消息也多了,教育部近日发出通知,强调中小学生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得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得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乍一看,教育部挺尽责,为了学生的人生安全,通知出台得蛮及时的。但一思量,又感到不对,这通知是发给教育机构的,而不是直接发给学生的,在发给教育机构的通知里
向学生这个第三者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不是搞错了对象?这样一个不太合乎常理的通知能否落到实处,实在不能期望值太高。

  这个通知,对学生的游泳行为的禁止作用很有限——举个例子,对于十六七岁的中学生而言,他到社会上干活都是合法的了,不算童工,难道他连游泳的自由都没有?因此,这个通知表面上是一个“督责通知”,但其言外之意很清楚:如果学生私自游泳,出了事故我们概不负责,那是学生自己的责任,实质上是一个“免则声明”。在“问责制”大为风行的今天,先立那么一个“挡责牌”,其用意可谓“路人皆知”。可以预料的是,各级学校必定会上行下效,贴一纸类似的通知,力图将此种责任推向被监护人——中小学生本人。

  说到这里,我们要弄明白一个问题:学生私自游泳发生事故,学校应该担当什么责任?从时间段上说,事故如果发生在上学期间,学校得负全责;如果发生在回家之后,学校没有责任;但事故往往发生在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责任归谁?可以参照的是,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的,法规将责任归之于单位,依此类推,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出事的,学校也有相当的责任。

  可现在,学校推不掉责任,又拿不出监管的切实措施,只好避实就虚,有的学校甚至在新生进校时强迫他们签一份“免责书”,这与教育部的通知有异曲同工之妙。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教育机构,真正要做的当然不是下发这类“免责书”或“免责通知”,而是积极采取能让学生规避游泳风险的可用、有效的措施,那才是学生之福,家长之福,换言之,也是教育机构自身之福。(李政君)编辑:韦怡作者:李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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