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个人之错岂能由国家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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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0:49 广西新闻网 | |
湖南湘潭刑侦支队刑警贺浩波为私事驾车,而造成3人死亡的“5·31”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6月2日已经证实为该刑侦支队所有。目前湘潭市公安局按照每位死者19万元补偿的标准,正在发放补偿金。该局还一次性垫付了20万元现金,用于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据《京华时报》6月4日报道)。 湘潭市公安局为死者发放补偿金的做法笔者十分不解。贺驾车是为公还是为私?湘 湘潭市公安局如何收场?公安部如何挽回自己面子,维护自己的权威?更具新闻性。一般来说,相关部门(或领导)被媒体点名批评或者是狠狠地给了一耳光,他们总是要很严厉地处分那些让其被点名的个体(或单位)的。在这次事故中,贺就不用说了,自有法律等他。而从事故中所透露出来的让公安部大丢面子的禁令在湘潭的大打折扣,追究相关领导执行不力的领导责任则毫无悬念。湘潭市公安局主动为个人之错埋单有没有此考虑?尚不可知。 该局将其行为形容得冠冕堂皇“毕竟是发生在湘潭公安队伍中,为此,湘潭市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有责任了,那何不引咎辞职呢?恶意地推测,恐怕除此再也无别的原因。用公家的钱,息了事宁了人,减小此次事故带来的社会影响,使得上级部门不至于更为恼火,进而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就不至于最坏。多好的事啊,又不花自己一分钱。编辑:韦怡作者:那小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