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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跨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法将在广东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4: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郝婧羽、通讯员钟奇振报道:今天是世界环境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地方政府辖区的河流水质将由位于其下游的环保部门进行监测,一旦出现水质不达标,该地的环评审批权将被收归其上一级政府。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关于
跨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的法律,为解决广东省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污染纠纷提供了“标尺”。

  下游需按规范监测水质

  广东水资源丰富,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河网密布,交错纵横。部分地区为了自身发展和保护本地水源,在辖区范围内的下游建设工业园区、布设污染企业,对下游地区形成污染威胁,特别是影响到下游饮用水源的安全。近年来的四会南江工业园污染事件、北江镉污染事件等涉及跨界污染的事件,都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据介绍,以往断面水质都是由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监测,但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当地政府往往会在水质上做手脚,因此容易导致上下游政府的争议。

  为保障下游地区的环境权益,《条例》规定,相邻两地的水质要以两地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为准,且监测结果由下游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不按期报告监测结果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质不达标收回环评权

  即将实施的《条例》还规定,A地交给下游B地的水质如果不达标,A地今后的建设项目将“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条例》同时还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一旦规划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其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应当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需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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