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患者讨要肋骨未能如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4:5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市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患者讨要被切肋骨案”,患者李先生在做手术时被医生擅自切除了两根肋骨,法院经审理判令首钢医院赔偿李先生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7万余元,但不支持他要求返还肋骨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李先生因右胸部肿痛病情加重到首钢医院住院,院方怀疑其患恶性肿瘤。做手术时,医生切除了肿瘤和一根受感染的肋骨。在手术冰冻检查中,医生把李先生的
病症确诊为肌肉组织内肉瘤,于是医院决定扩大手术范围,在没有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又切除了两根肋骨。李先生出院后右胸壁塌陷,呼吸反常,被定为10级伤残。李先生认为,首钢医院存在误诊,未经同意扩大肋骨切除术,导致病情恶化,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并要求医院返还三根肋骨。

  首钢医院辩称,市医学会和石景山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表明,上述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扩大手术未告知家属不违反诊疗常规。至于被切除的肋骨,属于“病理性废物”,按规定最多只能保存两天,因此不可能返还。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首钢医院未针对恶性肿瘤做术前准备,对病变性质认识不足,存在主观过错;切除肋骨后未做右胸壁缺损重建术,与李先生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三根肋骨属于医疗废物,医院不能返还。

  判决后,李先生和首钢医院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李先生认为医院在诊治中存在主观过错,因误诊、误治给他造成的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首钢医院则认为李先生局部胸壁缺损是由于自身治疗过程中必然形成的,医院对此不构成任何侵权。

  市一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的事实认定清楚,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比较适当,故依法予以维持。J161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