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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户外广告有规矩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5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6月13日讯今天从济南市工商部门获悉,自7月1日实施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将对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予以重罚。其中,对擅自发布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经营者对产品或服务宣传的重视,众多的商家户外广告的发布量越来越大,据济南市工商局广告处的统计资料显示,今年省城户外广告的发布量比去年同期上升20%。然而,个别经营者或广告的发布者仍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致使一些虚假宣传、误导消
费的广告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大街小巷。为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中,工商机关要对户外广告的发布单位、地点、期限、内容以及形式、数量和规格进行登记,对擅自发布的,工商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交虚假文件、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发布规格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也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户外广告右下角清晰标明登记证号的还将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此次明确的户外广告主要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和车站、码头、机场候机室内外设置的广告。

  据济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张杰处长介绍,从省城目前户外广告违规的现象看,一是夸大宣传;二是虚假宣传;三是擅自改变登记内容,误导消费者。


记 者 郝爱萍  通讯员 杨 海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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