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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9:44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张磊)仅仅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毕业生杨某到手的工作“泡了汤”,并感受到了无法容忍的歧视。愤怒之下,杨某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本市河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起备受关注的“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并各自发表看法。两个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期继续审理。

  原告杨某是西南交通大学2005届毕业生,2004年底,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西南交通大学三方,签订了高校毕业就业协议。2005年7月,杨某到被告处报到。8月3日,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体检,查出系乙肝五项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复查DNA指标小于1000,属于正常。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隔离用餐,隔离住宿,严重予以歧视。此后,被告仅以初检医院的原告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杨某认为,他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并非乙型肝炎病人,身体状况符合被告单位设计工作的要求,但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单方面将原告确定为乙型肝炎病人,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违反了协议的有关规定,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继续履行合同、承担精神赔偿1元和其他损失2万余元。

  法庭上,杨某及其律师出示了多份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中包括华西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北京地坛医院专家的鉴定意见,证明杨某仅是一种“非活动性乙肝

病毒携带状态”,并不是一种疾病,只是不适合餐饮、婴幼保健等工作。同时,其他几名被拒签合同的毕业生也书面作证,称因乙肝病毒携带而遭受了被告的严重歧视。

  被告中铁研究院指派律师参加了庭审,指出该院的做法源于第三医院的诊断报告,上面明确标明杨某患有“乙型肝炎、小三阳”疾病。因该院经常野外作业,杨某的情况不适合从事该单位工作,不予签约的做法并无过错。此外,律师在庭后也向记者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60天,杨某现早已错过诉讼时机,他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该律师同时称,该单位确实对杨某实施了隔离住宿、用餐,但这并不应简单地视为“歧视”,单位毕竟要照顾到其他员工的顾虑。

  庭后,杨某表示,该案的输赢并不重要,他只是希望以自己的努力,为国家的法制建设、社会的文明进步做一份贡献。即使案件打赢了,他也不一定就会回到该研究院工作,他要做的,只是替众多遭受过歧视的乙肝携带者讨回一个尊严。

  据了解,我国目前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近六成人在就业中因此受影响。2004年,乙肝携带者张先著因被安徽芜湖人事局拒绝录用

公务员而起诉,直接导致人事部、
卫生部
出台措施,取消了公务员录取的歧视待遇。昨天,来自全国各地30多位乙肝携带者、志愿者旁听了该案的审理。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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