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上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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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7:48 南京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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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南京市正式对在2005年1月起执行的原《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行调整。今后,南京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在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方面都将得到扩大和提高。 救助对象病种有增有减
据了解,在新的补充意见中,被确定为救助对象的主要人群为南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城乡居民中患有以下17个病种之一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红斑狼疮、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以及重症精神病。同时,农村五保对象等市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也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之列。相对于原办法,红斑狼疮、重症糖尿病的人员是新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的人员则被取消,不再纳入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全面提高一倍 在新的救助标准中,首先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参加的各类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对于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属于南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城乡居民中患有以上17个病种之一者,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30%给予救助,本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3000元、2000元、1000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人群,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6000元、4000元、2000元。2005年1月的旧标准是,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3000元、2000元、1000元。按新标准计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人群,新的标准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了一倍。其次,新救助办法中,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患上述17种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上部分(含1000元),按5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此外,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最低医疗保障的低保人员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治证明或住院通知单,当年度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医前救助,其中一类人员1000元,其余人员500元。农村五保对象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后,根据有关规定,区县财政按照每个五保对象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据了解,在原救助办法中医疗救助金本年度内起付救济线为500元,也就是说,现在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含1000元),比原来的个人实际负担高了500元。 申请救助条件进一步明确 在新的救助办法中对获救助人群的申请条件也做了调整,其中明确了个人实际负担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项目支付范围内,本年度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参加的各类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渠道报销后,由个人实际支付的部分。而且,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到惠民医院和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农村居民须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后,方可申请重大病医疗救助。调整办法同时还指出,对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擅自到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凡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等费用均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近万居民将从中受益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南京的城乡低保总人数为13万左右,其中城镇低保户为8万多人,而全市五保人群为5000余人,加上病种调整可能带来的新增被救助人群,预计新的救助办法相比老办法将多惠及近万名居民。 作者:陈彦/来源:南京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