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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群众来访部分信访事项将按规定不予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8:1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7月11日,《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更有效率》一文刊发后,引起许多读者关注,一些市民来电咨询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的群众来访事项包括哪些。

  据悉,根据《西宁市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必须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向来访人出具受理告知通知单,并按要求通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来访事项已经或正在办理的,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该上述机关不予受理的。对不予受理的来访,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向来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不转办、不交办、不通报;来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作劝返处理。

  上述规则还对不再受理事项作出了规定,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复核结案,但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向申请复核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明确告知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对群众来访事项,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将按照“谁办理结案,谁负责答复回访”的原则,在来访事项办结后书面答复来访人,来访人对办理结果应有明确的态度,对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通过座谈会等形式答复;来访人对办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该信访事项的党政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来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作者: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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